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1680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84********,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现住浙江省台州市**街道**路**号。2014年10月16日,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处以罚款1200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1时34分许,被告人朱某甲饮酒后,驾驶贵G****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椒江区市府大道内环入口驶入内环,行驶到内环线东官河路出口驶出内环,在途经黄岩二环东路海棠新村68号至花鸟市场处时,被执勤交查获。后经血液检验,被告人朱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呼气酒精测试检验单、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监控视频照片、抓获现场照片及抽血检查照片、驾驶人和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科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说明;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超

检察官助理:罗京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网上一体化移送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