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江西省会昌县,户籍地江西省会昌县**镇**村**号,现住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道**包袋厂宿舍**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晚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和郭某某等人在本区五星街饮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载郭某某从上述地点离开,在倒车时撞到鲤城区**箱包厂铁门,造成上述铁门损坏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继续驾车沿五星街、元福北路、南环路、紫新路行驶,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车行至紫新路福客多茶庄路段时停车,由田某某帮忙驾车驶回**街道**包袋厂,当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上述包袋厂宿舍内被公安人员查获。事故责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朱某某抽取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8.44mg/100ml,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鲤城区**箱包厂不要求被告人朱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并谅解被告人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工作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图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谅解书、证人郭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白丹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起诉书副本八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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