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3********,汉族,中专,河南**石材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村**巷**号,现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豫AK****临号小型轿车沿汤阴县崇文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汤阴县人民医院后门西侧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吴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4.户籍证明、查获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云
检察官助理:侯晓路
(院印)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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