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到武陟县文化路西段御足坊足疗店消费,趁人不备将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吧台上的一部华为NOVA6手机盗走。经武陟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642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取得谅解。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武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学军
赵成江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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