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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87********,汉族,中专毕业,农民,2019年1月6日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一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村,住宜阳县****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14日已告知被告人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朱某某和朋友在宜阳县**镇**饭店吃饭喝酒,被告人朱某某喝了大约3两多白酒后,找代驾驾驶被告人朱某某妻子名下的白色别克豫CE****号小型轿车将被告人朱某某送回**镇,到**镇桥东头被告人朱某某家开的商店门口(24小时便利店)后被告人朱某某让代驾离开,大约过了10分钟,当晚上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豫CE****号小型轿车载着女儿沿S323省道行驶由东向西行驶准备回位于**镇的家中,行驶至**街信用社门口路段被宜阳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为:91mg/100ml,后经河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3、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及在宜阳县中医院抽取血样照片;

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对被告人朱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 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寒

        郭晓燕

2020年1月23日 

附:1.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宜阳县**镇**村家中。

2.本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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