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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321311970********,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延寿县****村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村,衡水**公司职工。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号牌为冀TF****小型轿车,沿衡水市东湖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衡水科技工程学校门口附近,被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朱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3.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代振超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住衡水市桃城区**乡**村,联系电话:1503181****;

2、公安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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