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311970********,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延寿县**镇**村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乡**村,衡水**公司职工。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号牌为冀TF****小型轿车,沿衡水市东湖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衡水科技工程学校门口附近,被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朱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3.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 平
检察官助理:代振超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住衡水市桃城区**乡**村,联系电话:1503181****;
2、公安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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