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组**号**排**室,现住户籍地。2018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冀D*****白色长安轿车在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107国道与仓顺路北1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书、鉴定意见,驾驶证复印件,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明,到案经过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华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