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莒县人,务工,住日照市莒县**镇**村**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0时39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沂水县许家湖镇村村通由西向东行驶至南小尧村路段时,与对行的沂水县**镇**村王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造成朱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朱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检验,朱某某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8.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证;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鞠鹏
李建蕾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9485****)。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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