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灌云县**镇**村**号,住灌云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晚2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苏G2****的白色别克英朗轿车从灌云县伊山镇老郑狗肉馆沿着西环路行驶至山前村红绿灯处,从红绿灯东边插向北边的一条小路向东北方向行驶约150米处时,与骑电动车同向行驶的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出警民警至现场对其进行经现场酒精呼吸检测,检测结果为169.1mg/100mL并提取其血样备检。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4mg/100mL。此事故经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认定: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新华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26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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