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京市建某某平良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南河桥附近时,被当场查获。经检测,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8mg/100ml。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陈德
代理检察员:周强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雨花台区**苑**园**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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