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9********,汉族,专科文化南京市**物流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组)。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京市建某某平良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南河桥附近时,被当场查获。经检测,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8mg/100ml。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德

代理检察员:周强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雨花台区**苑**园**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