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号。2014年11月20日因吸毒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处以三日的行政拘留;2016年11月10日因容吸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处以十日的行政拘留。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朱某某及值班律师董腾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9时42分,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0****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江北新区园西路延长线行驶至浦六南路与旺鑫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1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傅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有劣迹、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检察员助理:王梦雪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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