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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朱某某,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66********汉族小学,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户籍地为江苏省灌云县**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4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浙A2****号小型轿车从丹阳市丹北镇后巷高桥村通达石灰窑厂出发,后沿34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该道路后巷“山水湾浴室”门前场地时,撞上停放在浴室门前场地恽某某所驾驶的苏LZ****号小型轿车、汤某某所驾驶的苏LC****号小型轿车、王某某所驾驶的苏L0****号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4毫克/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已赔偿各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恽某某、汤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5.物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巍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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