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17271964********,汉族,小学毕业,户籍地:汝南县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在河南省汝南县**号。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2月2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汝南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01月0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0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1月06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4时50分左右,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新鸽普通三轮摩托车,无车牌号码,从汝南县**小院吃完饭后骑车回汝南县**家里,走到县城去**广场买东西,从**红绿灯向东走到**红绿灯往南走,走到**大道与**红绿灯路口往东走,然后走到**大道与**红绿灯往南走,行驶至汝南县**广场被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5 mg/100ml,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8.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等;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朋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卷宗两册、光盘叁张;;
3、量刑建议书;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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