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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现住冷水滩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21时05分,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冷水滩区珍珠路方向沿珊瑚路往凤凰园方向行驶,途经珊瑚路六加酒店门前路段时,与唐某某驾驶的湘******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朱某某本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由朱某某与唐某某负同等责任。赶到现场处理事故的公安民警发现朱某某有醉酒驾驶的嫌疑,对其进行了抽血检验。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3.48mg/100ml。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朱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公共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玲芝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4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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