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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8********,汉族,初中毕业,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住**办事处**居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15时许,接110转警,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屠宰场门口附近,被执勤的交警查获。2020年12月8日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2480号检验报告: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9.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车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慧

检察官助理:余存存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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