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304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胡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夏某甲因感情纠纷至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迈皋桥派出所调解,夏某甲堂哥、犯罪嫌疑人夏某乙(另案处理)陪同前往,因双方意见分岐较大,调解未果。夏某甲先行离开派出所,沿本市栖霞区迈尧路自西向东行走,夏某乙见夏某甲离开,遂驾驶苏AT****轿车在派出所外接上夏某甲。朱某某见夏某甲离开,遂驾驶自己的苏A1****轿车在后追赶。当夏某乙驾车准备沿迈尧路由南向北转入逸文路路口附近时,朱某某驾车追上夏某乙,其车头不慎碰撞夏某乙车尾部。此时,夏某乙发现朱某某驾车在后追赶,于是沿逸文路加速行驶欲摆脱朱某某,朱某某在后加速追赶夏某乙车辆,欲将夏某乙车辆截停。该路段限速30公里,此时双方车辆均超出限速100%(经鉴定,夏某乙驾驶的苏AT****轿车行驶速度参考值为87-88公里/小时,朱某某驾驶的苏A1****轿车行驶速度参考值为87-95公里/小时)。夏某乙驾车行驶至逸文路与青城路路口时遇红灯,前方同向左转车道 上有胡某某驾驶的苏A6****小型客车及一辆面包车在等红灯,夏某乙绕开前方车辆,欲从反向车道闯红灯以摆脱朱某某。因要通过路口,夏某乙轻点刹车减速观察,紧随其后的朱某某刹车不及,车头撞击夏某乙车辆尾部后失控,又撞击到胡某某车的左车门,夏某乙车辆被撞后越过路口停下,胡某某左车门和左引擎盖严重受损,朱某某驾驶的车辆则穿越路口飞入道路右侧花坛中。
事故发生后,民警将朱某某、夏某乙现场查获,二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朱某某与夏某乙共同赔偿了被害人胡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2000元,绿化带损失人民币8万元,被害人对二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夏某乙、夏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建波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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