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一辆逾期未检验的号牌为川SAV***的“神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龙泉驿区龙泉街道文景街由建材路方向往万达广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文景街与青年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对朱某某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5mg/100ml,后民警带其至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朱某某案发当天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97.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冬梅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80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呼气及抽血视频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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