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6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00时56分许,被告人朱某甲在怀化市鹤城区湖天一色一夜宵店饮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湘N2V5**的小型汽车途经高速公路去辰溪县,行驶至怀化绕城高速143Km+300m处(怀化东收费站)时被高速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为130.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爱军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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