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开县**镇**村**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街**街**号。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陈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朱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渝A33****号牌小型汽车沿本区**街**中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中路进**路东30米路段时,撞倒同向行走的安某某,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4.5mg/100mL。经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沙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朱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星星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00****92)。
2.本案诉讼卷宗共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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