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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村委**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4日22时0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M****号牌小型轿车在惠东县平山街道三联沿环城北路往惠东车站方向行驶,行驶至环城北路黄屋寮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冲入公路边的荒泥田。事故发生后,朱某某被救护车送医院治疗,民警处理完现场后到惠东县人民医院找到朱某某并对其抽取血液样本。次日,朱某某因病情恶化被送到惠州市中心医院救治。经检验:朱某某所抽取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 11mg/100ml。经惠东县交警大队认定:朱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同年5月24日,公安机关将朱某某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仕鸿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住在惠东县**镇**村委**村,联系电话1353627****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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