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72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20年12月11日将案件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5时2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粤Y6****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S82佛山一环路65KM500M路段时,与道路右侧水泥墩发生碰撞,造成粤Y6****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同年8月21日,朱某某到交警部门接受讯问。之后交警通知朱某某到案,朱某某拒不配合并去往四川。2020年11月17日,朱某某主动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普安派出所投案。归案后,朱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经过。
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朱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董 进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联系电话17620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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