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117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1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吉安县**乡**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 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6日2时26分,被告人朱某某醉酒(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92.73mg/100mL)驾驶粤S6****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企石镇运河南路聚满楼对出路段时与路边的路基发生碰撞,后被到场交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何某音的证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至两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秀敏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被我院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0208****。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