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3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居民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1日06时02分,被告人朱某某无证醉酒驾驶蒙D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巴林右旗大板镇麻斯街东段时,被巴林右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查获。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91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鉴定委托书、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无证驾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朱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斯琴
检察官助理:苏亚拉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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