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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镇**村**组,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凌晨0时左右,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U红色北京牌小型轿车从亲贤街佳地花园出发,沿亲贤街由东向西行驶,拐至体育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内环街,后沿南内环街上高架桥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内环街老军营西巷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5.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淑琳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07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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