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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7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山东省沂南县人,户籍地沂南县**路**号,现住沂南县**街道**号楼**单元**楼西户。2019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沂南县汉街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朱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3.1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2019年7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沂南县丹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银杏路附近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朱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0.1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2.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3.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常住人口查询结果单;电话查询记录等。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及抽取血样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培花

杨朝霞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81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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