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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3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淄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桓台县**街**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08时13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鲁******号轻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桓台县索镇**路**路口时,观察情况不够,未让有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过路口的被害人朱某乙撞倒致死。经鉴定,被害人朱某乙系头面部及胸部受外力作用致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桓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4.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岳  洋

检察官助理:路芳芳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桓台县**街**小区。

2.侦查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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