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97********,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河东区人,住河东区**村。2016年3月1日,朱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23时50分,被告人朱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沭新大街自西向东行驶,行至**队东时,与对行的王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致朱某某、王某某受伤,车辆部分受损,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朱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8.5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书证;鉴定意见;王某某的证人证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艳飞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55395****
2、_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