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公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9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村**号,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号水库。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20时40分许,朱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路与垦孤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东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朱某某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99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梅金泉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号水库。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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