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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31972********,汉族,小学肄业,农民,现住陕西省富平县**街道**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4月12日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16日被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于2018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8年5月7日被富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1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酒后驾驶陕A****9越野车,沿频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乔山路派出所门前时,被富平县交警大队西禹中队查获,随后民警将被告人朱某某带至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人口信息、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轩

检察官助理:王江茹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0034****;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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