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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舒某某**镇**大道**。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 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舒某某**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路交叉口处,被在此稽查酒驾的公安民警查获,后被带至舒某某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1.9mg/100ml。

朱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詹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 舒某某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谢  蕾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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