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0〕3513号
被告人朱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朱某驾驶皖******号的小型轿车,沿濉溪县G23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桥涵洞桥北200米路段处,与同方向行驶李某某驾驶的皖*****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朱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朱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后经抽血鉴定,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被告人朱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朱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振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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