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Z41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30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亳州市**县**镇**村**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寿县迎河镇李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迎河小加油站附近路段,与被害人代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皖DBS356号小型轿车相撞。民警出警到场后,经现场呼出式酒精含量测试仪检测,朱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55mg/100m1。后民警将朱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朱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8mg/100ml。寿县公安局认定朱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朱某某在现场主动向交警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朱明峰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滨滨
检察官助理:蔡家利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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