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210221960********,汉族,初中文化,天长市**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安徽省天长市**路**大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路**巷**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6月1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周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晚,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苏C*****“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天长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段处,被天长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朱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朱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前科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新雯
检察官助理:吴慧茹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路**巷**号内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