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8〕6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皖******号轿车沿临泉县城中南路自南向北行驶,行至**路与**路交叉口北三十米处时,先后撞上苏某某、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皖******号小型普通客车、皖******号轿车,后******号轿车向前滑行撞上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皖******号轿车,事故致三车受损。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30.3mg/100ml。经临泉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与各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调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芸
2018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临泉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补材13页,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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