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5********,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5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14时左右,朱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镇**村路段,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城关派出所民警处警,在调查期间派出所民警发现朱某某存在酒驾嫌疑后将该线索移交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 2019年3月25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朱某某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江霞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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