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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82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住绵竹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朱某某饮酒至深夜,于次日凌晨1时50分驾驶川L*****小型轿车沿罗绵路由绵竹往罗江方向行驶,行驶至绵罗路13KM+100M处,在罗江区略坪镇建国村2组丁字型路口与张某某驾驶的川F*****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受损。侦查人员现场勘查时发现朱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其带至罗江区中医院抽取血样。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7.2mg/100ml。经德阳市罗江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并取得张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血样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婉   

检察官助理:高龙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住绵竹市**镇**路**号,联系电话13890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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