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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现住开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车从新宁镇新转盘往淙城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开江县新宁镇新宁路(烟草公司)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对朱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84.9.mg/100ml,后依法对朱某某抽血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99.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酒精测试单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等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兴林

检察官助理:梅竹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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