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镇**村**组,住凯里市**路**号**宿舍**栋**单元**室。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月13日被凯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贵HL****号小型轿车,载妻子潘某某从凯里高铁南站返回凯里市区,21时38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银桂大道南湖路红绿灯路口至高铁南站红绿灯路口500米凯里学院后门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165mg/100ml,交警随即将其带至黔东南中西医结合医院提取血样。朱某某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是178.73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侵犯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梅华
检察官助理:朱凯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凯里市,电话15085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