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2012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刑期至2012年6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4时2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E6****号小轿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澜路与季华路交汇路口路段时,与黄某某驾驶粤ES****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民警到达现场处理事故,发现朱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但朱某某拒绝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于是民警立即将其带至佛山市南海区中医院抽血进行检验。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31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3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娜
检察官助理:唐兴宇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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