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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157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3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2020年7月26日,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时55分,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从黄岩区东城街道柔桥村开往沙埠镇唐山村家中。在途径沙埠镇吕白洋村205号对出路段处时,追尾碰撞由被害人谢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上述车辆部分机件损坏,谢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经血液检验,被告人朱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全部责任,谢某某无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测试单、交通管制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责任认定书、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前科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发破案经过;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并逃逸,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桂顺

 检察官助理:罗  京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

2.一体化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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