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25301989********,哈尼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人,文盲,农民,住金平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9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云******号二轮摩托车,由金平县城区地棚村驶往永平老寨村方向,车辆行驶至金运路客运北站路段时被查获。经鉴定,朱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6.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云辉
检察官助理:王玺惟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6784****)。
2、本案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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