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7〕47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7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望江县人,住安徽省望江县**镇**村**片**组**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苏******的黑色小型轿车沿环城东路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环城东路与环城南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超
2017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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