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汝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10326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东营市东营区**汤泉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阳县**乡**村**组,现住河南省汝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19年12月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千佛山路路口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1.7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丽丽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汝阳县**镇**村;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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