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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8〕79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8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上蔡县**办事处**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0时左右,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酒后驾驶一辆灰色小型面包车,沿上蔡县**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后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后掉头停于**路南头,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0.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四全

助理检察官:张  维

2018年1129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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