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二部刑诉〔2020〕94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奉贤区**村**号。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20时17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电动轻便摩托车行驶至上海市奉贤区燎钦公路奉燎公路东约1米处时与号牌为沪*****小型轿车发生擦碰,该事故致号牌为沪******小型轿车车损。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0.94mg/ml。经调查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等候在现场,向处警民警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上海尚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法医毒化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案发时,被告人朱某某被抽取血样内乙醇浓度为0.94mg/ml。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系无证驾驶;涉案车辆系未登记在册的机动车;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事故现场的情况。
4.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1)未检见悬挂号牌的三轮电动车,属正三轮电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2)悬挂“沪******”号牌小型轿车右侧后部与未见悬挂号牌的正三轮电动轻便摩托车左侧中部碰撞的形态可以成立;(3)悬挂“沪******”号牌小型轿车除碰撞损坏外,未检见有影响安全功能发挥的异常;(4)未检见悬挂号牌正三轮电动轻便摩托车制动系动态检验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标准。
5.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证实被告人朱某某造成物质损失人民币1,569元。
6.案发经过、查获经过,证实本案发、破案及被告人朱某某到案的经过。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朱某某作案时已满18周岁,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本案负有完全刑事责任。
8.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在上述时间、地点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荣
检察官助理:潘辰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832154****)。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驾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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