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68********,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洲县**镇**村;该朱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子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3时37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鲁F***18小型轿车,从子洲城大理路“延安烧烤”出发,去往子洲县银海酒店,行驶至子洲城大理路朝阳广场对面路段时,被子洲县交警大队淮宁湾中队民警现场查获。
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经鉴定为:219.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海波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联系方式:13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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