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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1〕8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41992********,汉族,初中毕业,打工人员,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 日23时23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80***黑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郑州市管城区中州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石化路北100米处时,被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朱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50.76mg/100ml。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3)个人社保信息明细信息单;

(4)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现场测试单;

(5)郑州市公安局信息资源服务平台豫A80***卡口信息查询及截图;

(6)查询身份及前科情况;

(7)年龄证明;

2.被告人朱某某供述;

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琦

崔志伟

二○二一年二月二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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