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68********,吉林省长岭县人,汉族,无文化,农民,住长岭县**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4日被通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17时0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边昭镇村村通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边昭镇粮库大门时, 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对朱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结果为223.4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韩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书证:前科劣迹证明、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4.鉴定结论: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汉国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松原市长岭县北正镇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卷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韩洪军、张晶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