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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身份证号码6227221983********,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镇**村**组,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房。2020年3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00时4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T银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尚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元朔路北高铁桥下隧道口,遇交警经开大队民警在此路段执行夜间盘查,发现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将其控制,带去凤城医院提取血液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02.72mg/100ml,被告人朱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

2、血醇检验报告;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朱某某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易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1954****。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律师会见笔录壹份。

6.《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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