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2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邵武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闽******二轮男士摩托车从邵武市********附近的一家摩托车修理厂出发,往邵武市******方向行驶,途经邵武市**路段被民警查获。经对朱某某抽取血液样本送检,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1.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取的血样、驾驶的车辆等物证照片;

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邵武市**镇**村**号,电话1350951****。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